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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道、电力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驻地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等,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6.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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