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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十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2.3 指挥机制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灾害防御规划
  3.2 避难场所准备
  3.3 应急队伍准备
  3.4 应急预案演练
  3.5 应急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准备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分部门响应
  5.4 现场处置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 信息公布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善后处置
  6.3 灾害保险
  6.4 应急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7.2 财力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基本生活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堰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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