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 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在二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工作信息一日两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应急工作组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应急信息,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4.4.8 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在二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新闻宣传制度,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应急宣传报道,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发出权威声音。要适时通过各级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开展网上互动访谈等方式,形成主流权威的舆论导向,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5、应急终止
5.1 应急预案的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应急预案即行终止:
5.1.1 当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一级警情,终止一级应急预案。
5.1.2 当全国数个片区内(含本省)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二级警情,终止二级应急预案。
5.1.3 当全国一个片区或数个省内(含本省)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三级警情,终止三级应急预案。
5.1.4 当省内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消失时,解除四级警情,终止四级应急预案。
5.2 应急工作总结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结束后,省物价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应急工作组应当认真总结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结合形势发展变化,提出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建议。
6、应急保障
6.1 应急信息保障
6.1.1 纵向信息保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构建价格应急信息纵向网络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价格监测网络和举报信息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充实系统工作力量,加强网络维护和系统升级,确保价格监测信息、价格举报信息、应急值班信息及政策落实、执法检查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1.2 横向信息保障:大力推进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办公网络、公文传递系统等建设,确保部门内部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传递。同时要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确保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2 应急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