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启动应急执法检查制度。在三级应急执法检查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执法检查制度,并将检查范围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省物价局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导检查,其他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3.5 启动应急政策支持制度。在三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政策支持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研究提出采取规定最高出厂价、零售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3.6 启动应急法规保障制度。在三级应急预案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法律保障制度,启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14号令)。
4.3.7 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在三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制度,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3.8 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在三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新闻宣传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发展生产、增加供应、促进流通、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的政策措施,其他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4 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当一级警情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落实价格紧急措施和价格干预措施。
4.4.1 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制度。在二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4.4.2 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对市场价格实施一日两次监测,监测品种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以及群众生活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4.4.3 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工作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4.4.4 启动应急执法检查制度。在二级应急预案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价格应急检查,并将检查范围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以及群众生活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他任务同二级应急预案。
4.4.5 启动应急政策支持制度。在二级应急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政策支持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和要求,启动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费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临时集中定价、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4.4.6 启动应急法规保障制度。在二级应急预案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法律保障制度,积极研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办法,追究价格违法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