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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本预案所称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经济金融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剧烈波动的现象。

  价格异常波动是指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以及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

  本预案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置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1.3 警情级别

  根据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阶段等因素,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划分为四个级别:

  1.3.1 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国范围内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状态。

  1.3.2 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国数个区域内(涉及本省)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状态。

  1.3.3 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一个区域或者数个省内(涉及本省)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状态。

  1.3.4 四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或省内部分地区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状态。

  1.4 工作原则

  1.4.1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意识,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做到依法、灵敏、准确、高效;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前兆时,要随时监测,科学分析,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2 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未雨绸缪,常备不懈,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应当及时启动预案,快速果断地采取应对措施。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准备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预案准备及实施工作。

  1.4.4 依法规范、综合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应急工作,加强应急工作制度建设,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疏导与查堵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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