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是指出借资金到期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的自然人。
借款人是指从放贷人处取得资金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金是指放贷人实际贷出的资金款额,利息不得于放贷前在借贷本金中扣除,贷款人提前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贷款本金数额。
利息是放贷人因为出让资金使用权而从借款人处获得超出本金部分的报酬。
第四条 民间借贷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从事借贷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谨慎入市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在自然人、企业以及其它组织之间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提高民间资本效率。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各相关部门在全市规范整顿民间借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民间借贷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工作,建立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发挥规范全市整顿民间借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
民间借贷监管及处置工作实行借贷当事人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区要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领域的登记备案、信息统计、信用建设、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和事件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的民间借贷管理机制。
第二章 借贷主体与借贷合同
第七条 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放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放贷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信息及财务状况,借款人应向放贷人提供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
(二)放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到期借款的本金和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