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鼓励有实力的社会法人和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改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水利、交通、教育、医疗、市政、金融、能源、电信等领域。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大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分别负责。)
三、加快财政和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及金融服务水平
(六)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宁东财税管理体制和吴忠市利通区、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预算编制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加快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强化部门预算支出主体责任。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国库现金管理。进一步推进预决算、“三公”经费支出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以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七)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扩大经营范围。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自治区各商业银行都要设立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合理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类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产品、业务和服务方式创新。(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分别负责。)
四、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八)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境保护收费改革。继续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重点推进电价、水价、天然气价格改革。在全区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稳步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扩大市、县城市供水实行阶梯计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管理办法的覆盖面。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污水处理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