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陆源污染物治理力度,大幅度消减COD和氨氮、重金属等污染物入海量,制定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着力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改善入海河流水质。严格控制沿海新上石化项目,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部门意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项目监管。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以北戴河为重点的全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海洋环境信息。加强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全面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海洋倾倒区、油气开发区、围填海区的监管水平,提高风险监管能力,减轻海洋环境压力。加强海岸工程污染防治和滨海区域管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构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滨海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严密监控浴场、排污口、养殖区等重点海域环境状况。构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推进保护区建设和海洋资源环境综合整治修复。鼓励新建、扩建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等保护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不断增强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五)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灾害应急机制。建设陆海一体的环境监视、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系统的协调性和反应处置能力。强化海上应急管理,加强赤潮、海上溢油、风暴潮、海浪、海冰及其他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事件的预测预报和应急演练,快速、有效处置海洋灾害和突发性环境事故。海事、渔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港口、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海事、港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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