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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积极做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加大渔业水域修复养护力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认真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近海捕捞继续保持“零增长”,促进近海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加强对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人工鱼礁要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人工鱼礁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并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监督组,对人工鱼礁项目招标、礁体制作、投放和安装全过程进行监督。禁止在军事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等海域内抛锚、投网、投放人工鱼礁。

  (二)科学开发渔业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合理开发、综合使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征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划定渔业水域,研究制定水产养殖围海规划,促进水产养殖围海活动集约集中健康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渔业水域的养殖品种、密度、规模、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沿海各级政府加快海洋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现代渔业,加快海上游钓公园、渔港、渔庄、休闲渔区和观赏鱼养殖基地建设;努力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切实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保持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沿海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渔民减船转产计划,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引导渔民发展养殖、加工、流通和休闲渔业。

  (三)健全海洋渔事纠纷处理和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沿海各级政府及渔业、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严厉打击社会黑恶势力破坏海上渔业生产秩序、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渔港、渔船进行有效监管,严格渔船进出港监管和渔具管理,并对海上渔事纠纷进行调处;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破坏生产秩序的行为,对重点海域组织开展渔事矛盾纠纷隐患大排查,尽量避免海上渔事纠纷引发为治安案件。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要强化治安防控,并对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我省管辖渔船发生海上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要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与当事渔船取得联系,组织力量参加对遇险渔民(船)的海上救助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升级。渔业、公安边防、海事、海洋部门要加强协同与合作,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和渔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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