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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区划的引导和管制作用,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对围填海造地活动实施指令性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计划指标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复可研或核准前,要取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要明确安排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未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改进围填海造地平面设计和整体布局,提高岸线使用效率,按照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严格控制传统的顺岸式、粗放型填海造地工程,提倡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填海方式,减少对海洋自然岸线、海域功能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

  (二)推进围填海造地集约节约管理。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监管跟进”的原则,建立集约用海新机制。坚持功能管制和规模控制双管齐下、区域用海与园区建设紧密结合,优化建设用海布局,实行集中适度规模开发。对适宜集中连片开发的区域,由当地政府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进行整体论证和整体实施管理。引导用海项目向园区集聚,严格控制园区外围填海,对园区外占用自然岸线分散新上工业项目的,原则上不批准用海,占用人工岸线或其他海域的,从严控制用海选址和规模。加强工业项目用海控制标准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项目用海控制标准,逐步实现海域使用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转变。认真实施用海退出机制,避免闲置浪费海域,对连续2年未开发使用海域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

  (三)依据海域使用权实施基本建设工作。推进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机制创新,简化填海造地区域的项目建设手续,开展依据海域使用权实施基本建设工作。在填海造地形成的区域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可依据海域使用预审意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监督、验收、登记等相关手续。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产、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研究制定操作细则,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进入规划和建设有关程序。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各项制度,促进海域资产合理流转、海洋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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