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按照《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区)政府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按照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指示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按《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区)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3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区)级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1.4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县(区)政府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畜牧、水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业委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水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业委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