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政府以上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以上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事故标准,我市将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达到Ⅱ级事故标准,我市将在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达到Ⅲ级事故标准,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本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外事办、市民委、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分管领导组成。当事故涉台时,增加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