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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8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级评估指标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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