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本溪市农产品出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7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溪市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推进本溪市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个资源”,扩大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我市开放型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推进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农外发〔2012〕108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发展一批农产品出口优势产业,壮大一批外向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建设一批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开拓一批农产品国际新市场,努力实现农产品出口规模、质量、市场新突破。到2014年,力争实现农产品出口额三年翻三番的发展目标;培育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2户,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10户,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20户;通过市级认定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12个以上,通过省级认定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4个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激励机制建设。在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基础上,加大市本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完善激励机制。
1.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对当年农产品出口创汇额超2000万美元的骨干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每超100万美元,额外奖励1万元,上限奖励20万元。对出口创汇额2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当年出口增量列全市农产品出口企业前5名且增幅50%以上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出口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在我市新注册的专门从事出口的非生产型外贸企业,年代理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代理我市农产品出口业务的外埠企业,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并通过有关部门确认为本溪出口额的,奖励企业5万元。
2.支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给予基础设施补助10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给予基础设施补助20万元;示范区内每新注册一个地理标识,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