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落实县(区)级规划的土地利用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否做到“图数一致”;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区划分是否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规模、范围是否明确;
(四)土地利用特点、存在问题分析、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规划实施措施等规划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乡(镇、街道)实际;
(五)是否体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六)是否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原则;
(七)是否体现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八)是否体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则;
(九)是否制定了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否围绕规划目标安排了土地利用重点工程,是否落实了规划实施责任;
(十)规划成果与上一轮规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协调衔接,2006年以来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是否在规划中予以落实;
(十一)规划基础数据是否与二调数据进行了衔接和转换;
(十二)是否充分征求了县(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充分协调;
(十三)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超越乡级政府土地管理权限等。
四、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乡级政府应当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后,应当广泛征求县(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申报。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收到乡级规划成果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直接报市政府,规划文本及说明、图集和其他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将规划成果分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区)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写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同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