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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6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

本溪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报批条件

  (一)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级规划数据库已经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检查通过;

  (三)乡级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县(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县(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并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二、报送材料

  (一)县(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审批规划的请示(3份);

  (二)规划文本及说明(15份);

  (三)规划图集(3份);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1:10000ArcGIS数据库);

  (五)征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六)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七)县(区)级专家论证意见(3份);

  (八)听证材料(3份);

  (九)上述规划成果电子光盘(3份);

  (十)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3份)。

  三、审查重点

  (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对规划成果内容、形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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