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3)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等要求,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学人力、物力、技术,借助现有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网络资源,科学做好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和储备,加快推进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组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2 事故分级
根据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对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将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4)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2.2 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4)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2.3 较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4)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2.4 一般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