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省安全监管局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省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不改变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规模,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及问题整改报告等文件、资料。省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书、安全竣工验收意见书、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省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可不提交第六条第二、七、八、十、十一、十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