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安全监管局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省安全监管局根据企业所在地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书面初审意见,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由审查人员组织专家或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现场填写核查意见,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交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九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全监管局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省安全监管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安全监管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
(二)属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