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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27号)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2月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之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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