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支出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应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