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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静安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市、区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区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订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指导、督促和检查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部门(单位)应成立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由部门(单位)领导直接负责,工作组人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评价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区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评价,可以自行组织,也可通过政府采购,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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