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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静安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静安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静府办发〔201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静安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静安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责任和效率,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和国家、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区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本区财政性资金专项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绩效评价由本区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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