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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区县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要根据需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请求,组织专家对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要在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5.2 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5.4 信息发布

  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区政府宣传部门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新闻办人员要就位待命。必要时,由区新闻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事发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卫生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应急委和区卫生局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实现区卫生局、医疗救治机构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卫生监督所之间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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