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应急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局在接到其他区县卫生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1 Ⅰ、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应急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应急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搞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3 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区卫生局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区应急委和市卫生局报告。
根据需要,区卫生局可提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3 响应措施
4.3.1 区应急委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区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参与应急处置。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市政府决定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控制疫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区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视情组织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开展流动人口流行病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要视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交通卫生检疫。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7)发布信息。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8)组织群防群控。督促街道、居委会协助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搞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