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专家组的建议,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对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 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区应急委可组织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的警告,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知识;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权限,及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医疗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4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等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及以上各级卫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部门。

  ④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⑤其他有关单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4.2 报告时限及要求

  (1)一旦本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区应急办、区卫生局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2)区应急办、区卫生局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区卫生局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卫生局在接报后立即向区应急办、市卫生局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市卫生局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特殊情况,由区应急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要及时逐级审核、确认,并进行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负责落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方案,并搞好网络直报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