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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静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局承办。

  2.3.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以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建与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本区卫生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与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能的培训;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置情况;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本区医疗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协调本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区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及公众信息;在不影响事件处置的前提下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指导媒体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3)区府外事办。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国际组织来沪考察的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争取国际救援;对境外媒体进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4)区发改委、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相关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5)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搞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

  (6)区科委。支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与疫苗研发、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7)公安静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快速通行。

  (8)区民政局。组织社区(街道)开展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纳入医疗救助的政策范围;做好对区域内救灾募捐活动的监管工作。

  (9)区人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政策的工作。

  (10)区环保局。对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11)食药监静安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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