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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⑤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⑥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

  ⑧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市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

  ②本市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④本市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⑦本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⑧本市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本市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⑩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

  ②本市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③在本市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④本市一个区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本市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区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区一个街道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②本区一个街道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区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1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事故,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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