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静府办发〔201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2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2.5 专业技术机构
3 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行动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抚恤和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5.4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演练
7.3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件分级
1.3.1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2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 (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本市发现肺鼠疫病例;
②本市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③本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