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区建交委)。
(二)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各自条线上级单位的有关要求,确定本部门需要检查的内容。一个部门原则上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可以采取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行政处罚情况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府法制办。
在自查基础上,区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可以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采取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直接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
六、时间安排
(一)8月份成立领导小组。重点检查部门食药监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区建交委成立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成立由本部门法制干部、相关业务干部组成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小组。请各部门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报区府法制办。
(二)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严格开展自查,并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府法制办(自查报告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三)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府法制办、区监察局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监督建议书。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具体抽查考试的时间和做法,由区府法制办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