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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静府办发[2009]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集团(公司):

  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对象

  静安区所有在“走出去”项目中个人持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领导人员(含已退休和调离人员)。

  “走出去”项目是指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参股持股的试行办法》(静府办发〔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颁布以后在本区以外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在《试行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本区以外实施的,但事后已履行报批程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调整依据

  (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能在所辖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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