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起草行动计划,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配合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查处无证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
(六)公安机关:负责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时间安排
按市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7月)。制订和印发《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对本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相关制度,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7月-2009年10月)。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整治工作。对静安区的情况认真进行摸底、自查,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自2009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汇总当月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件4-1)和执法监督报表(附件4-2,4-3),于每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0月15日前,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9年9月-2009年11月)。接受市专项整治督查组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督查。
六、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上海形象和世博会筹办。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关键环节。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曝光制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