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内企业已缴纳欠薪保障费,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劳动者。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1、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2、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3、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劳动者个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个人还需要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和需要垫付欠薪的相关材料。
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工商注册、纳税凭据,涉及欠薪员工名册、需垫付欠薪总额以及员工确认的材料。
四、垫付标准
1、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2、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五、申请程序
劳动者个人应当携必需材料,直接向静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初审,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转区欠薪保障垫付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由专项资金帐户据实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帐户。
六、欠薪垫付的追偿
企业逾期不归还已垫付欠薪款项,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为追偿。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