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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稳定就业的特殊政策

  第6条 综合运用政策,大力支持各类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关键在于稳定企业发展。综合运用市、区两级现有促进就业、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用足、延伸、嫁接”市统一政策,制定区级补充政策,形成叠加效应。当前的重点是认真落实区支持产业发展的“39条”意见,用好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第7条 鼓励区内企业通过调整结构、内部挖潜,应对危机。国有、国有控股、区管企业和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机构应承诺不裁员,凝聚企业发展信心。

  第8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适当提高招用静安困难人员的企业补贴。

  第9条 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岗位时,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努力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第10条 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制度,留住人员、技术,保持企业发展基础。

  第11条 实施临时性停工补贴。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受金融危机影响而临时性停工的困难企业,与市出台政策配套,给予为期6个月的企业补贴。

  第12条 制定静安区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实施办法(见附件2)。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为经营暂时发生困难,短期内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垫付工资,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第13条 实施职业培训的特别计划,减轻企业裁员压力。对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需要对员工转岗培训的困难企业,可不受政府培训补贴项目的限制,参照定向培训标准,适当给予培训补贴。

  第14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青年实训见习,适当提高参加培训的补贴标准。

  第15条 对企业员工,希望自主创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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