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逐步波及实体经济,静安区也面临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进“四个确保”的8项举措,特制定《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稳定和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
第1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区就业促进中心、街道,依托区工商联、区企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整合就业岗位资源,互通招聘信息,形成岗位开发联动机制。
第2条 区财政出资的项目、兴办的各类事业所形成的就业岗位,在基本符合招录用条件时,向本区的各类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倾斜,录用比例应在50%以上。
第3条 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防火监督、质监等部门,对静安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青年创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小企业的申办、年检,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便捷服务。
第4条 建立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见附件1)。以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平台、劳动监察网格为基础,通过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与企业、楼宇、园区的联系渠道,形成全区失业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动向及就业情况。每月编发《静安企业用工情况动态分析》,次月6日前上报区政府,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对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裁员,及时沟通、化解、处置。
第5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街道进一步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根据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用好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政策,重点吸纳“零就业家庭”、低收入家庭、“两劳”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