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5、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6、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7、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8、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集体)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款中进行抵扣。

  (三)产权转让程序

  1、企业应就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转让方在制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案时,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

  3、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经区国资委前置审批后,转让方根据有关规定,委派专业中介机构(须征得区国资委意见一致)组织开展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填写由市国资委统一印制的审批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该产权转让行为,待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审批,资产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国有(集体)产权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5、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6、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7、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8、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予以管理。

  (四)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按规定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公开挂牌交易。

  (五)批准和日常管理

  1、本区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行为列入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