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区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子企业单项总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行为,经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核准;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行为,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核准;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行为,由区管企业董事会(领导班子)决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行为,由区管企业董事会(领导班子)决定。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论金额大小,均由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核准。
5、区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子企业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的投资行为,经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核准;购买债券和基金等其它证券投资行为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核准。
6、其他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7、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主要通过指导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审核企业年度国有(集体)资产经营预算的方式落实对所监管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行为的事前把关和过程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管理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应确保本区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区域产业政策和功能定位;符合经确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联;有利于增加静安的税收。
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列入年度国有(集体)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一)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应上报材料:
1、董事会关于转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决议;
2、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案应载明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作为重大事项,应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