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资产投资管理
(一)投资原则:有利于本区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区域产业政策和功能定位;符合经确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联;有利于增加静安的税收。
企业可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国有(集体)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和构成;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内企业的投资项目。企业对年度投资计划外确需投资的项目,可予追加。
(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分为:立项、可行性分析、审议。
1、立项
区国资(集体)监管企业的投资立项(包括其子企业的投资立项),由区国资(集体)监管企业董事会确认。
2、可行性分析
企业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载明投资风险,明确责任人,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参与论证的机构或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3、审议
区国资(集体)监管企业的投资项目(包括其子企业的投资立项)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须经区国资(集体)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议后,列入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批。
企业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的正式文本须得到企业法律顾问确认。
(三)批准和日常管理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区国资委对纳入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在年度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属于主业投资项目,报区国资委备案;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核准。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不符合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核准。
3、区管企业下属一级子企业的设立行为,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核准。区管企业下属二级、三级子企业的设立行为,属于国资全资或国资控股(绝对控股)的,由企业董事会(领导班子)决定,报区国资委备案;国资参股和相对控股的子企业的设立行为,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核准。同时,区管企业应严格控制企业层级,三级以下子企业的设立行为,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