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国资委核准后向企业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上海市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城镇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企业国有(集体)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集体)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按照区国资委具体要求,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文件。

  区国资委核准后,相应变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需要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包括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不再存续的,包括企业转让全部国有(集体)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集体)股权。

  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自发生上述各情形之日起30日内,按照区国资委具体要求,填报《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文件。

  区国资委核准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并加注“注销”字样后存档。

  集体资产注销产权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企业解散或破产必须依《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入清算程序,按规定实施清产核资,实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年度检查方式分为:区国资委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与区国资委抽查相结合。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凡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集体)资产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均应上述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五)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实施计划

  区国资委将在企业清产核资、理顺投资关系的基础上分步对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重新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区国资委将把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考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