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静府发[2010]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国资监管企业:
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后,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
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依法加强对本区国有(集体)产权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集体)资产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一)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对占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企业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的权属证明,也是企业办理工商变更、产权转让的重要依据。
(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集体)资产的企业,应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及时向区国资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具体要求,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或《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