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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自治县优秀人才区内外开展学术休假、健康疗养费用,优秀人才和援疆干部人才节前慰问、体检费用;

  7、其它人才开发项目的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

  1、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到县委人才办,资金留存国库,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在下一年预算中重新安排;

  2、符合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用款单位年初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实施项目的依据、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并填写《和布克赛尔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项目使用申报表》,报县委人才办进行审核,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初审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

  3、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的监督审查,年底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

  4、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以县委人才办的名义出具接受捐赠票据。捐赠金额较大的,颁发荣誉证书,并可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法许可范围内,尽可能考虑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一定数量的定向补贴和奖励;

  5、资金资助项目实行预告、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六条 用款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改变原定方案,必须提请15天向县委人才办提出变更情况报告,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八条 用款单位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向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提交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决算明细表及相关财务票据复印件。

  第九条 凡发现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截留、挪用等情况,纪检、组织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效能评估

  第十条 在项目运行周期结束后,县委人才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下一运行周期是否继续投入开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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