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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行政执法联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执法联动工作方案的制定

  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联动会议的要求,制定执法联动工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联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执法目标、具体任务、实施时间、为主执法机关、配合执法机关、突发事件的处理、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5、执法联动工作方案的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实施时间,组织实施执法联动,并负责执法现场的统一指挥。

  相关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内容,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合法、高效地完成各自的执法任务。

  6、执法结果的反馈

  各执法机关应当在完成行政执法后,将执法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执法联动工作情况,告知参加执法联动的其他执法机关,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

  (三)执法联动的争议调处

  各执法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如因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等发生的执法争议,应当先由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调;执法争议涉及多个监管执法领域的,可由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四)执法联动的执法保障

  公安静安分局应当为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联动提供执法保障,确保行政执法的顺畅性;依法查处行政执法时出现的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区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对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司法执行,保证行政执法的有效性;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指导行政执法,增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六、行政执法联动的全面监督

  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开展执法联动的效能监察,并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区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开展执法联动的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各社区(街道)应当按照《静安区职能部门与社区(街道)协作流程管理的办法》的规定,对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执法机关开展执法联动还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监督、舆论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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