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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行政执法联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六)区监察局:负责对各执法机关实施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十七)区府法制办:负责本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的资质管理和执法证件核发;为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协调与服务;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十八)区地区办:对执法机关与社区(街道)的协作进行总牵头、总协调,研究协商条块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和突发问题,加强条块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十九)各街道办事处:积极为执法机关发现和提供执法联动的信息;对执法机关在城管监察、市容整治、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管工作进行专业监督;依托社会综治工作中心,妥善化解基层矛盾。

  本实施意见未列及的其他执法机关或未列及的执法机关其他执法职责,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联动的具体实施

  (一)执法联动事项的发现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从以下三种途径及时发现需要执法联动的事项:

  1、主动发现。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加强对相关监管执法领域的日常监管和专业检查,以及运用城管分队、房管办、工商所等基层站所的日常巡查,主动发现需要开展执法联动的事项。

  2、社会发现。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发现需要开展执法联动的事项。

  3、移送发现。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执法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移送执法事项。

  (二)执法联动事项的处理

  1、执法联动事项的报告

  执法机关发现需要执法联动的事项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其报送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材料。

  2、执法联动会议的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执法机关,并召开由相关执法机关参加的执法联动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会前将执法事项告知相关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事先研究本机关处理执法事项的法律依据、执法措施等问题。

  3、执法联动的确定

  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理最有利”原则,明确执法任务,确定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执法机关和配合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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