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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规范操作。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的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管办分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财务监理)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财务管理办法参照市制定的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销项手续。

  对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的 3 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其他日常维护及管理性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施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过程监管)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对确实无法按照计划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计)

  使用维护资金的项目,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项目,也需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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