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规范操作。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的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管办分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财务监理)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财务管理办法参照市制定的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销项手续。
对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的 3 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其他日常维护及管理性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施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过程监管)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对确实无法按照计划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计)
使用维护资金的项目,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项目,也需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