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项目,原则上套用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定额,编制项目预算,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总体平衡。
行业管理类(政策法规研究、科研、审价审计、专项业务)以及技术储备类(编制规划、项目方案等)项目,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总体平衡。
第十一条 (预算申报)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行业规划,于每年8月,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进行项目初审,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核定)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财力情况,综合平衡项目安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预算下达)
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专项用于区级城市维护计划的项目。
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预算主管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部门预算、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拨付。
区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增长机制)
加大对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投入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切实保障年度区域内城市维护资金的需求。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标准定额)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计划编制、修订的本行业设施维护标准、规范和定额,负责颁布后的推进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方式)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建立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平台,引入市场化、社会化机制,进一步开放区级城市维护作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