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程序
第六条 (发展规划)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将维护目标任务纳入本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是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确立)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维护的需求,拟定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8月,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及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调整需求,提出年度项目调整建议,报送年度调整计划。区财政局结合当年区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资金编制草案中,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区人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项目立项)
维护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项目,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设计或实施方案。
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各项目单位编制设计或实施方案并立项。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立项程序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第九条 (安排原则)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并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分类)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的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根据需要,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工程类(改造、大中修)项目根据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下单项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一阶段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送区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两阶段审批,抄送区发改委。
整治类项目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由各项目单位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各行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