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静府发〔201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一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维护的常态长效规范管理,提高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10〕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加强责任落实,着力健全机制,强化行业管理,全面提高区级城市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规范管理水平。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区级城市道路(含人行地道)、公共交通、道路交通管理、下水道养护、防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气以及地面沉降、房屋与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区级城市日常维护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护内容)
区级城市维护的主要内容为:保障本区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对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大中修、瓶颈疏通、日常维修养护、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活动。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市和区城市维护项目的分工意见》(沪府〔2010〕76号附件2)。
第五条 (职能分工)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由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是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系统维护,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