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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静府办发〔2011〕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文精神,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区支持和鼓励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把本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投入到企业职工终身教育领域,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不断推进职工技能素质的提高,大力促进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同时,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计,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二、经费补贴

  (一)补贴条件

  1、企业制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

  2、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内外资各类企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的80%比例补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

  (四)补贴形式

  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采取上半年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由税务静安分局、区人保局、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合作,通过静安公务网、静安时报、有线台、税务征收等渠道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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