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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1、专利第一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

  2、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上海代办处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或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3、申请专利资助的期限为该专利申请或授权的时间尚不满一年(适用国内专利);

  4、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适用国内申请专利);

  4、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5、国家知识产权局PCT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专利申请的资助,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20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500元,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每年每单位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被列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或专利工作的示范、试点的不超过20万元;

  2、对PCT发明专利的申请,给予每件100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资助;

  3、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不含国外),每项资助人民币2000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十二、资助专利转化实施

  (一)申报条件

  承担专利转让、合资、质押评估费用的个人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1、专利质押、转让有一方或专利合资企业在本区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专利质押、合资、转让已完成并有实际研发投入或生产的;

  3、专利质押、合资、转让完成日距评估日不满二年的。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实施申报表》、《静安区专利实施评估费清单》;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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