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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科技创新集体奖:集体奖10万元,入围奖3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十、奖励知识产权示范试点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优势)企业;

  3、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奖励人民币1万元;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奖励人民币2万元;

  新申请批准的知识产权类企业、通过年度复审合格的示范类企业,自批准或通过复审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均可享受奖励;复审合格的示范类企业、承诺示范单位奖励额度为新申请奖励额的50%。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与授权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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