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科技创新集体奖:集体奖10万元,入围奖3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十、奖励知识产权示范试点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优势)企业;
3、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奖励人民币1万元;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奖励人民币2万元;
新申请批准的知识产权类企业、通过年度复审合格的示范类企业,自批准或通过复审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均可享受奖励;复审合格的示范类企业、承诺示范单位奖励额度为新申请奖励额的50%。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与授权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